问:丢失了税务登记证,如何补办? 答:大河报广告部小编来告诉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大河报)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程序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税务登记证丢失的处罚条款。 ——大河报广告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