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是否要登报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刊登媒体:发票丢失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东方今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大河报等
发票遗失声明、发票丢失声明、发票挂失声明 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发票的、证件等,必须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一、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去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 (2)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到税务机关,发证机关报失后补办登报手续)。 (3)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4)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被盗、被抢的提供)。所需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票号,代码号,发票类型 二、刊登格式: 发票遗失 XXX公司不慎遗失XX(国税或地税)发票,发票代码:XX,发票号码:XX。 特此声明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