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丢失时怎样处理?支票遗失登报声明要怎么弄? 答:在使用支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这样在丢失后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是表明“支票”字样; 2.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是确定金额; 4.是付款人的名称; 5.是出票日期; 6.是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一些不符合规定做法如支票填写不齐全就交付使用,支票收款人代为出票人进行填写等,一旦该支票丢失,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遗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报纸声明)、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一、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报纸声明)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 二、公示催告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如果支票遗失,一定要记得登报声明! |